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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烹饪协会章程
2009-7-7 发布

                                             

          甘肃省烹饪协会章程                       

                         2015-6-15发布

甘肃省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甘肃省烹饪协会,简称“甘肃烹协”。英文名:Gansu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G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弘扬甘肃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注重食品安全,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想,为促进甘肃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天水路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委托制定烹饪行业行规行约及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烹饪行业相关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四)编辑出版饮食文化刊物,办好协会信息和网站,做好会员单位和行业的信息共享;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本会的意愿;

(三)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各类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四)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交协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 个人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协会公章和钢印的“甘肃省烹饪协会个人会员证书”;团体会员由协会理事会发给加盖协会公章的“甘肃省烹饪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及标志牌;

(三) 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工作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重新委托的人员接替,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 获取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协会出刊的信息、资料、刊物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组织并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为发展烹饪和餐饮事业提出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撤销或中止有关决议和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烹饪餐饮事业,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工作经验,在本协会和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协会会长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差补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会工作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56月15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